王宠惠是近现代中国历史上富于传奇的人物。民国时期,王宠惠其名在政界和学界无人不晓。作爲法学学者,他精通日语、德语、英语,学贯中西;在宪法、刑法、民法、国际法等领域都有精深的造诣,是首位在海牙国际法庭担任法官的中国法学家,并曾是联合国宪章的起草者之一,在国际法学界享有盛誉。作爲政治家,他曾先后担任中华民国国务总理,国民政府的外交总长、司法总长等要职,为后人留下了丰厚的法学和外交思想遗产。
一、早年生平与教育
王宠惠,字亮畴,1881年12月1日(光绪七年十月初十)出生在香港。其祖居为广东东莞,祖父王元深,长于文学而笃信基督,是广东省第一位基督徒。早年先后追随郭实腊、叶纳清等德国宣教士到广东各地传道,后因反教风潮而避居香港。王元深有二子,长子即王宠惠的父亲王煜初,后成为基督教伦敦会香港道济会堂牧师,传道之余,亦勤于著述,并关注社会问题。当孙中山在香港西医书院学医时,课余常去道济堂,与王煜初牧师讨论革命大事。少年王宠惠亦常陪侍左右,无形中受到革命思想之薰陶。
王宠惠年少时先后就于香港圣保罗学校和皇仁书院,接受英文和西式教育之同时,亦在父亲督导下学习四书五经等儒家经典,因此打下中、西学良好的基础。1895年,清政府在天津设立北洋西学学堂(北洋大学之前身,今天津大学)并开始招生,王宠惠在港报考,并以优异成绩被录取,得进天津北洋西学学堂头等学堂攻读法学。1899年,王宠惠以最优成绩毕业,并于1900年元月获颁毕业文凭。因该文凭外围左右书有“钦字第壹号”字样,又因爲领受该文凭的是中国第一所新型大学的首届毕业生,故称爲中国第一张大学毕业文凭。因此,王宠惠可以说是中国有据可查的第一个在本土大学毕业的大学生。该文凭原件现存台湾。
王宠惠毕业后应南洋公学之聘,出任英文及地理教席。但时间不长,即于1901年赴日本留学,继续研读法律与政治,并追随孙中山革命,发起成立国民会,担任《国民报》英文记者。后来他又同冯斯栾、郑贯一和冯自由等人,发起组织了“广东独立协会”,以对抗清廷,深得孙中山赞许。1902年,王宠惠由日本转赴美国留学,进入耶鲁大学深造,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04年,孙中山访问美国期间,王宠惠与他在纽约会面,并协助他撰写了《中国问题的真解决》(The True Solution of Chinese Question)英文稿。翌年,王宠惠加入了孙中山组建的中国同盟会。留美期间,王宠惠时感经济困窘,孙中山见状常相济助,对此,其党内同志颇有微词,孙中山则言:“培植一个国际知名的法学家,其重要且过于十万雄师。”从中可见孙中山之远见,以及对王宠惠之器重。
在耶鲁毕业后,王宠惠旋即赴英国研究国际公法,并获得英国律师资格。同时,王宠惠还游历法国和德国等欧洲先进国家,考察各国宪法,并被选爲柏林比较法学会会员。在此期间,王宠惠将《德国民法典》翻译成英文,于1907年由伦敦斯蒂芬斯书店出版。该译本广受国际法学界的好评,并迅速成爲欧美各大学的通用教材,这使得王宠惠在西方法学界名声大噪。
二、从政生涯
1911年9月,王宠惠从欧洲归国。不久辛亥革命爆发,革命取得成功。中华民国成立,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王宠惠作为广东代表出席在南京召开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会议,被推举为会议的副议长。孙中山当选为临时大总统后,王宠惠奉派去上海恭迎国父到南京筹组临时政府。在挑选内阁成员时,王宠惠取代呼声甚高的着名外交家伍廷芳出任南京临时政府外交总长一职,时年仅30岁,这是他登上民国政治舞台之开始。
袁世凯当上民国总统之后,王宠惠改任民国首届唐绍仪内阁的司法总长。1912年6月,因唐绍仪辞职,王宠惠与同盟会阁员一起辞职。遂赴上海,出任孙中山创设的鉄路总公司顾问,并担任复旦大学副校长。1915年,袁世凯称帝。王宠惠于1916年5月参加反袁护国运动,担任护国军军务院外交副使。
袁世凯死后,王宠惠于1917年赴北京就任法律编纂会会长;1920年出任大理院院长、北京法官刑法委员会会长、法理委员会会长。袁世凯之后的中国陷入了军阀混战的局面,北京政府走马灯似的换人执政。这种局面引发一批颇有影响的知识界人士的反感,因而力图恢复古典传统的由文人执政的局面。1922年5月,王宠惠和蔡元培、胡适、梁漱溟等人在《努力周报》上共同发表了“我们的政治主张”一文,认爲中国的军阀混战,政局混乱,全是因爲好人自命清高,不愿参与政治,才让坏人当道之故。因此他们提出由知识分子中的“好人”来组成“好人政府”,以改变政府腐败之现实。同年9月,王宠惠在直系军阀吴佩孚的支持下署理国务院总理,组成王宠惠内阁,即“好人政府”,阁员多属英美派。然而,这一内阁由于没有自己的组织和武装力量的基础,也缺乏人民的支持,因此只能沦为一时得势的吴佩孚的傀儡。最后由于直系内部斗争的激化,王宠惠内阁失去了起码的信任和支持。同年11月25日,王宠惠被迫宣布辞职,“好人政府”仅存70余天即告垮台。然而,“好人政府”的失败并没有对王宠惠在民国政坛上的仕途产生多少负面影响。随着蒋介石的崛起,王宠惠以其同盟会元老的身份、渊博的学识、崇高的政治声望而重获重用,在国民政府中历任要职。他除了担任过国民政府第一任司法部长及司法院长外,还在抗战期间出任过外交部长、国防最高委员会祕书长,以及代理行政院长等职务。王宠惠因此被称为民国政坛上的常青树。
三、外交方面之贡献
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筹组南京临时政府后,王宠惠出任首任外交部总长,成功争取外国承认中华民国。作爲外交家,王宠惠在民国的外交舞台上声名赫赫;在国际外交上,王宠惠是忠贞的爱国主义者;在外交场合,他爲了维护民族和国家的利益毫不妥协。1921年10月,王宠惠和施肇基、顾维钧作为北洋政府的全权代表,出席了在美国召开的华盛顿会议。在这次会议上,他们迫使日本对东三省之特权放弃,取得外交上之胜利。当时中国作爲一战的战胜国,提出收回帝国主义侵占中国的一切权益。为此,王宠惠理所当然地提出了废除日本逼迫中国签订的“二十一条”,并力陈此种苛刻条款将最终导致太平洋周边不太平。最终,会议签署了《九国公约》,列强承认“尊重中国的主权与独立及领土、行政之完整”,并达成《解决山东悬案条约》。王宠惠不畏强权,坚决维护祖国领土主权完整的努力,爲中国赢得了荣誉。1933年,日本竭力扶植“伪满”政权,妄图分裂中国。在这种情况下,王宠惠奉命出席“国联”大会。会上,骄狂的日本代表以轻蔑的口吻挑衅王宠惠:“你是代表南京国民政府呢,还是代表东北满洲国政府?”王宠惠立即站起来,义正词严地大声回答:“我代表贵国承认的那个中国政府。”一时,各国代表掌声雷动,日本代表自讨没趣,悻悻而退。
抗日战争爆发前的1937年3月,王宠惠被蒋介石任命为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同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王宠惠一方面谴责日军的侵略行径,另一方面要求日方停止军事行动,以避免事态扩大。但日本不仅在华北扩大战事,而且进一步发动“八一三事变”,并于1937年 11月进占上海,极大地损害了英美在华利益。王宠惠判断英美可能会对日本采取遏制行动,为此他采取了将中日冲突国际化,以争取国际社会同情和支持的策略,先后申述于国联和布鲁塞尔国际会议,向日本施压。但当时英国在欧洲搞绥靖,美国则采取无所作为的政策,故此国联大会和在布鲁塞尔召开的九国公约签字国会议没有通过任何制裁日本的协议。有鉴于此,作为亲英美派的王宠惠认识到获取苏联支持的重要性。1937年8月21日,王宠惠与苏联驻华大使签订了《中苏互不侵犯条约》。该条约的签订鼓舞了抗战中的中国人民,对日本长期执行的孤立中国的外交政策是一次沉重打击。通过条约,苏联向中国提供了大量军需物资援助。
1941年4月,王宠惠转任战时国家权力中枢——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但他仍在外交上发挥重要作用。1943年11月22-26日,为了协同对日作战,并就战后事宜进行磋商,中、美、英三国首脑举行开罗会议。王宠惠陪同蒋介石出席了开罗会议,并成为中、英、美三国具体谈判中的中方实际负责人。会议期间,王宠惠起草了《关于设立四国机构或联合国机构问题》节略,作为蒋介石个人意见送交美方,提出中国对建立新的国际组织的基本立场,即维持包括中国在内的四大国在国际事务中的特殊地位。在讨论即将发表的宣言稿时,在有关战败国日本归还中国领土问题上,王宠惠坚持原则,毫不含糊。最后,中国领土主权问题在《开罗宣言》中得到庄严声明:日本战败后,“窃取于中国的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对此,王宠惠功不可没。开罗会议确立了中国的大国地位,并为中国收回台湾提供了法律保障。
王宠惠一生与中华民国之外交密不可分,即使他于1945年4月卸任外长,直到1958年3月逝世期间,无论担任政府何种职务,他都以元老之地位,随时参与外交大计。
四、司法方面之贡献
王宠惠自1911年出任司法总长,直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连任五届司法部长。又自1928年五院制建立,于是年11月首任司法院长直到1932年1月。1948年7月行宪之始,他又是首任司法院长,直到1958年3月在任内病故。王宠惠对中华民国司法事业贡献巨大,他于1913年著就《宪法刍议》,拟出中华民国宪法条文草桉;1928年与胡汉民、戴季陶等人根据“五权宪法”之精神,制定出《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从而确立了五院制度。王宠惠并且实际担任训政时期约法之起草,参与中华民国宪法草桉及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之拟订和审查。此外,他还拟订出刑法法典、民事诉讼程序法,以及参与民法之草拟。他对于司法制度之建立、人才之训练,以及维护中华民国之法统均有很大之贡献。
王宠惠是一位杰出的法学家,他早年旅欧时所翻译的《德国民法典》奠定了他在西方世界的学术地位。该书直到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仍居于经典教材的地位。一个中国人,能以英文翻译德文的作品,并赢得以英文爲母语的英美人如此之尊敬,非一般学术之功所能为。王宠惠在法学方面的贡献甚巨,在不同历史阶段中,他先后撰写了《宪法刍议》、《宪法危言》、《宪法平议》、《比较民法》、《中华民国宪法之要点》、《宪法之功用》、《五权宪法》、《五权宪法之理论与实践》等一系列厚重的法学作品。他根据孙中山提出的五权相互制衡的宪政理念,所提出的中国宪政原则和方针,不仅奠定了中华民国的立宪基础,而且引领了近代中国的宪政风潮。除了在宪法和民法方面的成就之外,王宠惠在刑法和国际法方面也成绩斐然。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所沿用的刑法典是北洋政府颁布的《暂行新刑律》。1928年,王宠惠开始主持修订刑法,亲自起草了《刑法草案》。该草案废除了旧刑法中封建传统礼制,以及惩罚程度的旧原则;并吸收了许多符合现代法律精神的观念,确立了在刑事惩罚方面一律平等,包括男女平等和所有国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等项原则;此外该草案还保障了工人罢工的权利等等。这一法律草案最终经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928年4月10日公布,并于当年7月1日施行,这就是1928年版本的《中华民国刑法》。该法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刑法典,公布实施之后,受到当时中国法学界的广泛好评。
在修订完刑法典以后,王宠惠又参与了《中华民国民法》的编订工作。在编订过程中,王宠惠既是顾问,又是实际的法案起草的参与者。该民法典为以后编撰中国民法在体例、原则、指导思想等方面确定了范例。
王宠惠也是一位蜚声国际的法学家,他在国际法方面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他在海牙国际法庭供职时的表现,以及在确立联合国宪章方面所做的工作。作爲中国当时最爲知名的法学家之一,王宠惠于1923年受北洋政府的委派,出任海牙国际法庭候补法官,1930年升任为正式法官,从而成为海牙国际法庭的第一任中国籍的法官。任职期间,王宠惠坚持以公平适当的原则处理国际间纠纷,表现出其精深宏博的法学修养与宽厚公正的绅士风度,为世界各国的法学家和政治家所称道。1936年,王宠惠离职返国参加抗日工作,适逢“西安事变”,王宠惠赞成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1946年4月,王宠惠作爲中国的全权代表出席了在旧金山举行的联合国成立大会,并参与制定联合国宪章。由于中国在四强中的地位比较微妙,所以王宠惠、顾维钧等中国代表采取了在美苏冲突中偏向美国,但又尽量避免不必要冒犯苏联的正确立场,使得中国提出的许多建设性意见被纳入了联合国宪章。
五、文化教育方面之贡献
除在外交与司法方面之成就,王宠惠在文化教育方面也颇有建树,一生中曾先后担任唐绍仪内阁之教育总长、复旦大学副校长、北京大学教员、东吴大学董事长,并对东吴大学在台湾复校及扩展,居功至伟。他还将蒋介石巨著《中国之命运》翻译成英文,并主持翻译了《苏俄在中国》一书。1948年,王宠惠当选中央研究院院士。
1946年11月,王宠惠出席了制宪国民大会,参与《中华民国宪法》的制订工作。1948年6月,他再度担任司法院院长。翌年,国共内战国民党败退台湾之时,王宠惠因病前往香港治疗;1950年转赴台湾,再度出任司法部长。王宠惠一生清廉,品行端正,至死都不改其士君子之人格,以至于晚年生病的时候,困顿到拿不出钱来治病,而只能靠别人的捐赠清偿医药费用。
王宠惠一生中有两段婚姻:元配杨兆良于1919年去世,遗一子王大闳。续弦朱学勤是一位热心传扬福音的虔诚基督徒,她曾与蒋夫人、陈诚夫人、张群夫人,以及何应钦夫人等,共同创立“中华基督教妇女祈祷会”;并且常常出入医院关怀、看顾伤患官兵。1958年3月15日,王宠惠病逝于台北,结束了他传奇的一生,享年78岁。死后安葬于东吴大学后山墓园内。
资料来源
- 余伟雄著,《王宠惠与近代中国》,文史哲出版社,1987年。
- Who's Who in China. 4th ed., 1931.
- 郑则民,“王宠惠”,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民国人物传》第2巻,中华书局, 1980.
- 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増订版。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
- 网络相关资料。
关于作者
作为世华中国研究中心的资深研究员,李亚丁博士现担任《华人基督教史人物辞典》(Biographical Dictionary of Chinese Christianity) 的执行主任和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