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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e Candidius

1597 — 1647

干治士

十七世紀首位來臺灣宣教的荷蘭傳教士(1627年),在臺灣原住民西拉雅族人中間從事宣教活動十年之久,為西拉雅人創造了文字,並引領他們信主。著有《臺灣略記》。

  荷蘭改革宗教會

  台灣

一、早年背景

干治士(George Candidius,又譯甘治士·康第丟斯),1597年出生於德國。三十年戰爭期間(1618-1648)為躲避戰禍,隨父母離開德國移民到荷蘭。1621年12月進入萊頓大學神學院(Leiden Missionary Seminary)就讀。兩年後,1623年11月,干治士在阿姆斯特丹中會通過牧師資格考試,被封立成為牧師。後來,干治士進入荷蘭東印度公司(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簡稱VOC)任職,隨著船隊前往東南亞,其志向是向亞洲的異教徒傳揚基督福音。

二、臺灣宣教

1627年5月,干治士奉派來到荷蘭的殖民地臺灣,成為首任駐台傳教士。在十七世紀來台的歐洲人皆被稱為“紅毛番”,因此那些來台宣教的荷蘭牧師也就被稱為“紅毛牧師”。在荷蘭統治臺灣近四十年當中(1624-1662),前後有三十多位“紅毛牧師”來台。由於水土不服,疾病難當,其中約有三分之一病死在宣教工場上,而任期在十年以上者僅有三人,干治士就是這三位牧師之一,而且是居於首位的。在1627-31年和1633-37年期間,干治士先居於台南附近的新港社,後居於赤崁。

到臺灣後不久,干治士就發現,福爾摩沙的原住民文化落後,沒有文字,也沒有宗教典籍。這讓干治士大感振奮,認為在這裡可以有一番作為。因此他說:“這裡是福爾摩沙島,位於北緯二十二度,是我主上帝的旨意派遣我到這裡傳播基督的福音。”干治士不顧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警告,搬入西拉雅族新港社的部落裡居住。他一邊學習當地語言,一邊開始了傳福音的事工。他以新港社為中心,向鄰近的大目降、目加溜灣、蕭壟、麻豆等部落傳福音。他所接觸到的臺灣原住民,主要是台南附近的平埔族西拉雅族人,這一族人本身有著傳統的巫靈信仰。干治士的宣教工作頗有進展,特別在他所居住的新港社成效最佳。在1631年共有50名具皈依資格的新港人受洗;有些人甚至放棄神祇偶像,斷絕與傳統信仰的關係。

新港社人歸信基督教信仰具有較高的自主性,他們藉由聽道或接受基督教的程度來決定是否改變信仰。而新港社以外的西拉雅部族的村社,大多在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武力下臣服。台南平原村社直到1636年才改變信仰。1636年後,改變信仰成為義務,各村社的差別僅在於何時完成。改變信仰是以離棄偶像和受洗為標誌的。

為了便於宣教,干治士以羅馬拼音創造了新港文字,在原住民部落中推廣。在學習文字的同時,干治士以聖經為教材,説明原住民認識基督教教義,使得接受基督信仰的人口比例不斷提高,甚至有全村受洗成為基督徒的案例。據1639年統計,新港社1,047名村民全數受洗歸信基督教信仰。後來的傳教士繼續加以沿用並發揚光大,使臺灣原住民有史以來第一次擁有了自己的文字,用羅馬拼音及拉丁字母書寫自己的語言。

干治士牧師在臺灣的宣教逐漸地得到荷蘭東印度公司官員們的認同,而給予他行政上的支持。1630年12月,新港社的教堂正式落成啟用。這一年,新港社原住民集體宣誓信仰基督教。干治士日後在其《福爾摩沙簡報》裡滿懷希望且樂觀地寫道:“在全東印度沒有比此地的人更馴良、更願意接受福音的了。我更堅信在本島一定會建立起全東印度群島最先進的基督教社區。”

可惜,干治士的期待與願望最終並沒有實現。1661年,明朝鄭成功開始攻台導致次年二月荷軍豎旗投降,結束了荷蘭人在臺灣38年的統治。隨著荷蘭人退出臺灣,明朝政權禁止外國傳教士,基督教在臺灣的傳播完全停頓,直到1865年英國的馬雅各(James L. Maxwell)醫生來台宣教。基督教在臺灣的流傳足足中斷了長達兩百年之久。

為了紀念首位到達並服務臺灣原住民的荷蘭傳教士干治士牧師,19世紀來台的甘為霖牧師(William Campbell)將臺灣最大的湖泊命名為“干治士湖”,即現今的“日月潭”(1873年)。

三、重要著作

干治士自1627年5月進入臺灣西海岸的西拉雅平鋪族部落,長期和原住民朝夕相處。根據其自身直觀的經驗,他寫下了當地的見聞,並據此論證在台發展福音事工的可能性。此書即《福爾摩沙島的對話與簡短的故事》(Discourse ende cort verhael van’t eylant Formosa),又譯《臺灣略記》,寫於1628年。該書記述了臺灣的自然景觀、當時西拉雅族的生活方式、社會組織狀態、宗教及風俗習慣、結婚離婚、房屋傢俱裝具、埋葬方式和宗教觀念等方面,可說是17世紀西拉雅族的人類學報告書。該書後來成為荷蘭殖民統治者瞭解臺灣狀況的必讀文獻。干治士還編寫了《西拉雅語辭典》,把祈禱文和探題(原是一種佛教徒對教義的辯論,類似于藏密的辯經,後演變為佛教的僧職。古時把基督教教義問答或者教義問答的講師,譯為“探題”)翻譯成西拉雅語,為以後的宣教奠定了基礎。

四、干治士的宣教與神學思想

干治士寫下《臺灣略記》之後,提出了他認為最適合臺灣的宣教方法。例如與原住民結婚,長時間留在臺灣服務,在道德生活上作原住民的模範等。不管這些方法是否曾經落實,但無可否認,後來臺灣教會的發展成為整個東印度地區宣教的典範。而原住民的宗教信仰也由多神信仰轉變成為拜“阿立祖(上帝的譯名)”一神崇拜。在風俗習慣上來講,荷蘭人離開之後,西拉雅墮胎的風俗也隨之消失。就文獻上來講,新港語馬太福音書、法波蘭信仰要項、臺灣版海德堡教理問答等著作,都是17世紀荷蘭傳教士的重要成果,更是建立臺灣本土神學的基石。

干治士因畢業于萊頓大學神學院,多多少少會受到亞米紐斯神學思想的影響(亞米紐斯於1603-09年任教與萊頓大學神學院)。所以,干治士強調人的自由意志,並配合臺灣原住民的生活習慣,用原住民的語言,為原住民編撰了適合他們文化的教義問答。其內容大多呈現亞米紐斯主義的信念:人的自由意志被肯定,人的好行為可以使之蒙神的揀選。因此,人是主動的接受神的恩典。相信、敬畏、順服上帝的人得蒙拯救。這樣的教義對相信人死後會得獎懲的原住民產生極大的功效,使得這些原住民願意接受基督信仰,行神眼中看為正的事,希望得蒙神的救贖,對來世有盼望。

另一方面,因為西拉雅族沒有文字,所以他們傳統的信仰觀念和慣例很難清楚地傳承下來。干治士認為還有兩個原因使得原住民比較易接受荷蘭人的基督新教:一是原住民的信仰體系和基督新教教義有著許多相近之處;二是原住民部落中沒有頭目、階級之分,每個人都有信仰自由。相對而言,傳福音給有文字記載宗教傳統的漢人,則非容易的事。因此,干治士發現文字對宣教的重要性,認為荷蘭人應先教導原住民讀和寫,然後再把精確的信仰觀念教給他們。如此一來,原住民的意志可以真正被影響,他們的心可以用信仰來改變。

干治士於1637年離開臺灣返回荷蘭。1647年4月,干治士在荷蘭巴達維亞去世,享年51歲。

資料來源

  1. 張孝慧,“基督新教與西拉雅族的第一次接觸:論荷蘭亞米紐斯主義者在福爾摩莎的傳教事工(1627-1643)”。《文化研究》13(2011),129-62頁。
  2. 林昌華,“荷蘭時期教會人物檔案:臺灣改革宗教會的奠基者——甘治士牧師”。《新使者雜誌》110(2009),35-43頁。
  3. 鄭維中,“淺釋牧師甘迪留斯《論述 Discours》版本與標題之流變”。《臺灣學研究》15(民國102),171-82頁。
  4. 康培德,“紅毛先祖?新港社、荷蘭人的互動歷史與記憶”。《臺灣史研究》第十五卷第三期(民國97),1-24頁。
  5. 賴永祥,“教會史話:甘治士‘臺灣紀略’”。《臺灣教會公報》1942(1989)。
  6. 魏外揚,“紅毛牧師重現臺灣“。《宇宙光》2013年七月號雜誌。

關於作者

連文静

作者系美國加州基督工人神學院道學碩士班學生,在李亞丁博士指導下撰寫此文。